浙融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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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虛假惡意投訴 營造良好社會秩序
2022年9月1日星期四,巴彥淖爾市公安局臨河分局曙光鄉(xiāng)派出所針對惡意非法投訴者閆某進行了公開訓誡。
據悉,閆某于2022年1月13日在臨河區(qū)朗潤園誠泰二手車交易市場通過信用卡貸款購買了一輛白色現代領動轎車,貸款金額為59000元,期限為36個月。后在2022年8月份左右,閆某寫信投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迎春路支行惡意伙同浙江浙融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合伙騙取其車輛抵押貨款服務費7500元。
事出后,中國工商銀行長春迎春路支行行長朱曉東、副行長趙鳴君等一行人員第一時間出面維權,并聯系了我司巴彥淖爾分公司負責人許杰及市公安機關前往實地調查。
經過巴彥淖爾市公安局臨河分局曙光鄉(xiāng)派出所核查,未發(fā)現上述存在的問題,與事實不符,因此依法對閆某惡意非法投訴問題提出警示和訓誠。對于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訓誡閆某本人已深刻自省。
閆某的此種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狀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人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顛倒是非,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反映不實的內容和不存在的問題。基于自身好惡,為了滿足一己私欲在不合法的前提下的投訴也可稱為惡意投訴。
惡意投訴的情節(jié)嚴重會構成誣告陷害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的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中,如果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的,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意投訴屬于濫用權利的情形之一,受到惡意投訴的經營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應對惡意投訴,通過利用平臺內的機制或司法救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隨著更多的司法裁定和判決,惡意投訴行為將被進一步抑制,從而更好地維護各個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社會的健康有序發(fā)展。